关于印发《城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城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六届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实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城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扶持我区小微企业创新和健康发展,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融资服务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区政府与建设银行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合作,由区政府出资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建行据此放大6倍,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为1.2亿元,共同开展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助保贷”业务基本情况   (一)业务涵义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政府与银行之间创新服务、实现政银企三方共赢、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融资模式。由建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发放,在小微企业提供少量担保的基础上,由小微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小微企业池”中的小微企业由政府助保金池管理机构和建行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核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目标企业。   (二)业务优势   1.对政府而言,“助保贷”业务可以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作用,通过杠杆效应撬动6倍的信贷资金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对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引入了政府增信,“助保贷”业务扩大了小微企业可贷款额度。同等担保情况下,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大2倍,借助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增信作用,企业只需提供部分担保,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因担保不足造成的融资难问题,扩大企业融资额度。   3.对银行而言,“助保贷”业务破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通过由政府、银行双方共同对客户进行筛选,发挥各自在资源、渠道、信息方面的优势,扩大了企业服务面;因引入风险补偿机制,相应降低了信贷业务风险。   (三)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银行的贷款对象须经政、银双方推荐、筛选进入“助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名录,重点以符合城阳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专精特新”企业和成长型、创新型等小微工业企业为主。小微企业需符合《关于印发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借款企业需满足建行客户准入底线标准,信贷政策要求。   (四)贷款金额、利率、期限   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借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同等条件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5%。贷款期限最长1年。   (五)风险缓释   “助保贷”借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行和风险补偿政策要求的抵(质)押或优质专业担保机构保证等担保方式;借款企业、企业主个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产权清晰、交付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的居住用房地产(含普通商品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和商铺抵押;工业土地、标准厂房抵押和合格质押品质押,按建设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或建行接受的存单(折)及凭证式国债质押为主;若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应主要以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为主。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企业风险缓释比例(不含企业保证金)须不低于100%,且企业风险缓释比例不低于50%。贷款审批通过后,企业按照5%的比例将企业保证金缴存至企业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只对企业自身贷款本息进行担保。   (六)贷款用途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风险补偿金使用   (一)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   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应覆盖“小微企业池”中所有“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本息(含复利和罚息,下同),按照约定比例代偿。   (二)风险补偿金使用模式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及相应的账务处理为代偿模式。   代偿模式。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代偿贷款,直接冲减逾期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三)风险补偿金使用程序   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后,设置30天的共同追偿期,由建设银行与政府或第三方合作方共同对企业进行追偿,按相关要求执行风险缓释措施,期间追偿所得全部用于归还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   共同追偿期结束后尚未还清贷款的,建设银行应立即向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发送《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附件7),贷款逾期60天内由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代偿责任和限额不应扣减共同追偿期追偿所得(包括企业保证金),仍为截至贷款到期日的逾期贷款本金以及截至风险补偿金扣收之日的利息乘以代偿比例,即应就尚未清偿的逾期贷款在代偿限额内进行代偿。   三、企业保证金使用   贷款逾期60天内冲减逾期贷款本息。   四、管理与监督   建行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负责对借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监督,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时通报贷后管理情况,每月15日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助保贷”业务贷款月报表,一旦借款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建行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商量对策,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借款企业应按照建行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对借款企业实行信用记录,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列入信用不良名单,区级财政资金不再支持,且不再推荐申报中央、省、市项目支持。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金损失的借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定期对风险补偿金池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助保金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风险补偿金池资金政策执行效果。   五、风险防控与处置   (一)设立风险防控警戒线   1.根据“助保贷”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良贷款率达到(不良贷款额/贷款余额)15%时,“助保贷”平台停止贷款业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建行共同对业务流程和借款企业选择等进行重检、完善,建行对已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继续履行追偿责任,不良率降到5%以下后,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建行双方认同后,“助保贷”平台方可恢复贷款业务。   2.实施助保金池代偿以企业助保金账户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中的最高资金余额为限承担代偿义务,超出部分由建行自行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池资金清算   当“助保贷”平台业务合作终止,且至平台中所有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风险补偿金池资金进入清算程序。   六、其它事项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建行协议采取两年一签方式。    附件:1.城阳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2.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流程   3.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客户推荐表   4.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5.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6.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备案通知书   7.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助保贷”贷款的函 责任编辑: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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